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1
甲方: ,男,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男,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在 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就 年 月 日在 地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三、甲乙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协助交警机关处理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事项,不得相互设置障碍。
四、本协议签字合法有效后,乙方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就此次交通事故再向甲方主张权利,若造成甲方其它损失,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在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 交警大队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交警部门: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2
次责方与受害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死亡案
赔偿协议
甲方:受害人A,男,1956年 月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 县 镇 村 组28号。系死者 之父。
受害人B,女,1952年 月 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同上。系受害人A之妻,死者 之母。
乙方:次责方,男, 年 月 日生,族,大学文化,住湖北省 县 镇 路9号附9号。贵E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第一条、 年 月 日,驾驶员A驾驶EG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核载2人,实载3人)从 方向往 方向行驶,21时许,行至 线 Km﹢ 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因 原因临时停放于其行驶车道内的由乙方驾驶的E 号轻型厢式货车右侧车身相碰挂,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EG 号车驾驶人驾驶员A及该车乘车人受害人C受伤、死者 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第二条、 年 月 日,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第 —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驾驶员A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乙方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 、受害人C无责任。
第二部分: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
第三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0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21条、第23条、第28条、第29条、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9—30条、第35条、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6条、第8条、第18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项目。
第三部分: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第四条、根据湖北省交警总队《关于印发 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据的通知》和安龙县人民法院( )安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赔偿标准。
第五条、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版)》确定交强险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按次要责任承担30%计算。
第六条、本案中属于死亡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赔偿的项目分别有:
(一)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1.甲方(死者 一方)的:(1)丧葬费 50.17元/月 6个月=12301.02元;(2)死亡赔偿金2796.93元/年 年=55938.60元;(3)被扶养人受害人生活费2165.70元 年=43314.00元;(4)护理费48.30元/天 2天=96.60元;(5)误工费48.30元/天 2天=96.60元;(6)交通费1630元。小合计113376.82元。
2. 县人民法院( )安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另一受伤人员向贵林的:(1)交通费150元;(2)护理费3091. 元;(3)误工费2125. 元。小合计5366.40元。
以上两方受伤、死亡人员的赔偿数额合计118743.22元,其中甲方(死者 一方)应得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款为110000.00 【113376.82÷(113376.82+5366.40)】=105028.74元,超过部分(113376.82-105028.74=8348.08)赔偿8348.08元 30%=2504.42元,合计赔偿甲方107533.16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1.甲方(死者 一方)的:(1)医疗费255.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 2天=30元。小合计285.00元。
2. 县人民法院( )安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另一受伤人C的:(1)医疗费34933.1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0元。小合计35593.14元。
以上两方受伤、死亡人员的赔偿数额合计35878.14元,其中甲方(死者 一方)应得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为10000.00 【285÷(285+35593.14)】=79.44元,超过部分(285-79.44= 5.56)赔偿 5.56 30%=61.67元,合计赔偿甲方141.11元。
以上(一)、(二)两项由乙方赔偿甲方107533.16元+141.11元=107674.27元。
第四部分:法律责任
第六条、乙方从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赔偿款后履行本协议。
第五部分:生效条件
第七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甲方的代理人签字具有等同于甲方签字的效力)至乙方从投保的保险公司取得赔偿款之日起生效,且取得的赔偿款数额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数额107674.27元+ 县人民法院( )安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乙方赔偿 12287.86元之和119962.13元时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双方各执壹份,生效后,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时间: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3
甲方:,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州 县 镇 村人。身份证号驾驶证号,系“云号面包车驾驶员。
乙方:,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州 县 镇 村人。身份证号驾驶证号,系该交通事故受害人。
年 月 日晚,甲方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大理州 县 镇 村把在路边行走的乙方撞伤,致使乙方左肋骨折断两根。当晚,甲方立即将乙方送至 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乙方家人一直陪伴照顾。 年 月 日,乙方治愈出院。现双方友好协商,并经双方家属同意,就该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事宜协议如下:
一、乙方住院期间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出院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营养费 元、误工费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复查费 元等费用,合计 元。
三、以上各项费用一次性付清。自此,甲方的赔偿责任完全消除,乙方自愿承担该事故可能导致的隐形伤害风险,不得再次要求甲方承担该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任何其它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 交警大队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日闻言 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4
甲方:
乙方:
年10月15日16时,韦驾驶皮卡小货车(内乘黄)由往方向至路段时,车辆与横穿公路的曹相撞,造成曹抢救无效死亡。现韦(甲方)与曹的三名近亲属(乙方)就曹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三名近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8万元(肆万捌仟元整)(未包括丧葬费及医疗费,丧葬费壹万捌仟元已经在本协议签定前由甲方韦通过交警支付给了乙方,另医疗费己由甲方韦结清)。
二、甲方先将上述元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汇入乙方三人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剩余部分元待乙方协助甲方办理完成相关保险理赔手续后三日内汇入指定帐号。
指定户名为:
指定帐号为:
三、曹(乙方)的三名近亲属只到场二人为及,因另一人 未到场,上述费用汇入乙方指定帐户后,由乙方代表三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所引起的一切纠纷由 全权负责,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再就曹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上述汇款义务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公平、合理。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七、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四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其中未到场的 由 代签,因此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 全部负责。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5
甲方:姓名: 性别:年龄: 户籍所在地: 现在住址:
乙方:姓名: 性别:年龄: 户籍所在地: 现在住址:
事件概括:年 月日时分, 驾驶 车(牌照号 )由行至公路 公里处处时,与前面正常行驶的车(牌照号 )相撞,造成 当场死亡。现 (甲方)与 (乙方)就 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 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付给乙方万元,剩余的万元于 年月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二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二次(最终)付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首先提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甲方有证人 在场,乙方有在场共同见证并都已对协议内容表示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 方: 代表:
乙方: 代 表: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6
甲方:
乙方: ,
年5月7日17时00分,于 驾驶小客车(内乘王 、王 )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 区 与 国道交叉口西1.5公里处时,车辆驶入路北侧与路树相撞,造成王 抢救无效死亡。现于 (甲方)与王 的六名近亲属(乙方)就王 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死亡赔偿协议书: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六人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贰拾贰万元(未包括丧葬费,丧葬费壹万五仟元已经在本协议签定前由梁 支付给了王 的哥哥王 )。
二、甲方将上述贰拾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汇入乙方六人共同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六人后,由乙方六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王 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共七人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共七人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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